2011年食品安全新政全扫描 

来源: 时间:2011-12-31 浏览次数: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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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食品安全成为是困扰民生的一个头疼问题,食品安全隐患也引发了社会忧虑情绪。2011年,围绕食品行业,国家多个部门发布了各项新政策、新法规,完善了相关法

  近两年,食品安全成为是困扰民生的一个头疼问题,食品安全隐患也引发了社会忧虑情绪。2011年,围绕食品行业,国家多个部门发布了各项新政策、新法规,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让每一起食品安全问题都能有法可依。
  3月:国办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安排2011年3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强调,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把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消费群体大、影响范围广、关系到老百姓每日每餐饮食的重点品种突出出来,优先保障重点品种的质量安全。要深入排查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加强乳制品、鲜肉和肉制品等的综合治理。要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严禁以罚代刑。《通知》对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做了五方面安排: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抓好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
  4月:卫生部公布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4月20日发布公告,公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蜂蜜》等4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4月:九部门要求严打食品非法添加4月24日,国务院食安办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九部门要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九部门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面粉增白剂禁产禁用卫生部等部门3月1日正式发布公告,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这两种物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
  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因此卫生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撤销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作为食品添加剂。
  5月: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出台5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规范》提出,在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11个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明确中央厨房是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规范》规定,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与其他五类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类别相比,作为新增的第六类许可审查类别,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特别强调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送食品品种、食品检验等方面的审查要求。还规定,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规范》要求,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规范》提出,申请人必须建立健全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十一个方面的规章制度,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6月: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卫生部等6部门发布《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自6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自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
  该公告解释称,双酚A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的原料,这些高分子材料可通过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迁移至食品中。科学研究表明,食品相关产品中迁移的双酚A极其微量,尚未发现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鉴于婴幼儿属于敏感人群,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婴幼儿健康,因此决定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
  6月:首个食品塑化剂行标通过审定6月2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由厦门检验检疫局起草制订的《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测定》行业标准。该标准制定并发布实施后,能够对食品中添加塑化剂进行更加全面的监测,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
  台湾塑化剂事件发生后,厦门检验检疫局组织海峡两岸农产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技术开发,确定了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方法。
  该方法各项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要求,检测灵敏度达到国家标准。
  同时,技术人员通过研究国内、国际有关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测定标准,发现我国现行标准在检测项目、与国际检出限量的差异、检测适用范围、检测准确性及检测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提出紧急制定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测定标准的建议。
  6月10日,国家认监委开辟绿色通道,紧急批准并委托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起草《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测定》行业标准。
  6月27日,该标准正式通过专家组审订。经5家实验室验证,可一次性检测22种邻苯二甲酸酯(包括国际高度关注的DINP、DIDP和DAP等),检出限值(0.01-0.5mg/kg)高于国家标准。
  8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施行8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规范对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规范》分为主体和附件两部分内容。主体部分为总则、机构及人员管理、场所与设施设备、过程控制和附则等5个章节,共计46条。附件部分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等6个附件。
  《规范》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要求。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备案公示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和食品安全应急防范制度,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对有关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规范》强调了对食品加工处理流程的要求,提高了专间的硬件设施要求,增加了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要求,强化了检验设施要求,规范了其他设施要求。《规范》提高了关键岗位的人员配置要求,增补了关键环节的过程控制要求,完善了重点环节的加工制作要求。
  《规范》明确了采购验收、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供餐等一般餐饮服务加工操作工序以及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料现榨、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食品再加热、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中央厨房食品包装及配送、食品留样、贮存等特殊餐饮服务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要求。
  9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实施卫生部7月6日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通则》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有害物质控制、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等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要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除了要标明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项目之外,还要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
  在这类产品的标签上要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9月:卫生部发布新《食用盐碘含量》标准9月15日,卫生部发布新修订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该标准指导各省(区、市)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王斌介绍,2010年卫生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从尿碘水平和膳食碘摄入量两个方面,系统评估了我国全民食盐加碘在预防控制碘缺乏危害方面的健康效益以及我国不同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的潜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从历年人群尿碘水平和膳食碘摄入量两方面评价,我国除高水碘地区外,绝大多数地区包括沿海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处于适宜和安全水平。
  卫生部2010年监测结果显示,全国碘盐覆盖率为98.6%,碘盐合格率为98.0%,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6.6%;96.8%的县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达到了《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指标要求。
  10月:出口食企非法添加将被撤出口资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公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或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将被撤销《备案证明》,1年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也就没法进行产品出口了。
  10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布10月1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据悉,预案是对2005年《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预案指出,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预案强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蜂蜜新国标正式实施卫生部发布的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于10月20日起实施。
  蜂蜜新国标明确表示:蜂蜜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蜂蜜不得添加或混入任何蜂蜜以外的物质,对故意在蜂蜜中添加葡萄糖浆、蔗糖等工业生产物质,却仍标“蜂蜜”或者“蜜”的产品,将被视为假冒产品。
  蜂蜜新国标还规定,经过化学工艺加工或添加其他物质的只能称为“蜂蜜制品”,不能单独称为“蜂蜜”。
  与2003年出台的《蜂蜜卫生标准》(下称旧标准)相比,新标准有了比较大的变化。新标准明确规定,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而旧标准仅规定不得含有来源于蜜源植物的有毒物质,比较含糊。此外,新标准还新增加了污染物限量、兽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等要求,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蜂蜜产品的食用安全。桉树蜂蜜、柑橘蜂蜜、紫苜蓿蜂蜜、荔枝蜂蜜和野桂花蜜的蔗糖含量要小于或等于10克/100克,其他蜂蜜则要求小于或等于5克/100克。
  11月:首个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国标发布卫生部11月2日公布我国首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中,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高低、有无、增减等描述,通则都规定了具体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科学分析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人群消费特点和消费者现有营养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该标准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听取了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11月:质检总局叫停33种食品添加剂国家质检总局11月13日在其网站发公告称,今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已生产的这33种食品添加剂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质检部门目前已停止受理这33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2月20日前撤回并注销所有已批准的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同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12月:十行为入餐饮食品安全不良记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月20日在其官网发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等十种行为将被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十个方面:行政许可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监督抽检情况,受奖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
  《办法》要求,对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量化分级等级降级、向社会曝光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12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新标实施12月2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新标准开始实施。新标准严格规范了铅、铬、镍、镉等重金属迁移限量,这些标准与欧盟标准一致。此外,新标准保留了1988年老版国家标准中关于砷迁移限量值的规定,但新标准没有加入质疑较多的重金属锰的迁移限量值标准。卫生部表示,关于锰指标的设置问题,欢迎有关单位提出建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综合管理科副科长郑雷军表示,凡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不锈钢制品,锰迁移水平并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
  12月:速冻面米制品新国标实施卫生部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于12月21日正式施行。新国标适用范围包括了饺子、馄饨、包子、粽子、汤圆等速冻预包装食品。
  在《速冻面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新标准中,微生物指标是其重要内容,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指示菌。根据速冻面米制品检验和监测情况,借鉴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管理规定,《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采用了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采样原则,调整了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规定,删除志贺氏菌规定,取消霉菌指标。根据指示菌的卫生学意义及速冻面米制品的食用特点,修订了标准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制数量由原来的“不得检出”改为限量检出;新标准采用了三级采样方案,用多个样品定量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定,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新标准根据速冻面米制品的原料控制要求,对理化指标和污染物指标也做了相应调整:修改了过氧化值指标;删除挥发性盐基总氮、酸价等质量指标。速冻面米制品是多种原料混合加工的制品,按照标准的规定,速冻面米制品的各种原料应当符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规定。
  12月:我国境内禁止生产销售“瘦肉精”
  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12月22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是一种医药原料,能提高肌肉组织生长速度。此前,农业部等五部委曾下发《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决定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行动。
  商务部早在2009年就发布通知,宣布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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