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征税在即 执行细则有待完善

来源:财会信报 时间:2015-08-22 浏览次数: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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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礼品产业网】8月22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发放网络红包开始实行税收征管。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而个人与个人之间(C2C)的网络现金红包则没有纳入征税范畴。

  【海峡礼品产业网】8月22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发放网络红包开始实行税收征管。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而个人与个人之间(C2C)的网络现金红包则没有纳入征税范畴。

  《通知》一经发布,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有人认为对网络红包征税是税法精神的体现,具有合理性;有人质疑税务总局目前只推出了针对网络红包征税的文件,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将面临难题。显然,网友的担心不无道理。《通知》只规定了纳税主体和纳税方式,却没有根据具体的情形做出界定,比较粗略。国家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逐步进行完善,但与此同时也需完善执行细则和监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网络红包的税收征管落到实处。

  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必要之举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要对网络红包开征个人所得税,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近两年来,派发网络红包的行为逐渐兴起并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但从本质上看,发放网络红包应该属于一种捐赠行为,在应税范围之内。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捐赠行为是需要纳税的。网络红包原来之所以没有纳入到国家税收范围,是因为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它的突然出现和兴起是出乎国家预料的,税务部门并不了解派发网络红包是一种捐赠行为。但现在经过界定之后,是应该对其征税的。

  他认为,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企业对个人发放网络红包相当于捐赠行为,应该征收个税;但个人与个人之间发放网络红包,目前并没有将其纳入到征税范围。因为个人之间发放的网络红包,具有隐蔽性,其税收性质不太好界定。但个人之间派发网络红包的行为,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企业的税基。因此,虽然现在没有将个人与个人之间发放网络红包的行为纳入到征收范围,但未来随着纳税体系的发展完善,加之个人纳税号码(每个人有其唯一且统一的纳税号码)的推行,可能个人之间发放网络红包也会被纳入到征税范围。

  针对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网络红包征税的举措,著名税收筹划专家肖太寿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为我们解读了这一政策的意图所在。他指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对发放网络红包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不流失。因为在网络化的条件下,现在有很多企业采用网络的方式给个人发放红包。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或个人派发网络红包是否征税没有进行明确。现在税务总局发布这个文件,对企业给个人派发红包征收个税,填补了税法的空白,也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匹配的。《实施条例》对个税征管的适用情形列出了很多项,其中,最后一项是“国家税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征税的其他所得”。这里的“其他所得”,也包括派发网络红包取得的收入,这就为网络红包税收征管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因此,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是和《实施条例》最后一条的规定一脉相承的。在网络红包被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对于保证国家的税收不流失,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税务总局出台《通知》也是为防止部分企业钻国家税法的漏洞和空子,进行避税。现在有很多企业都采用网络红包的形式给职工和高管人员等派发红包,如果在税法中对网络红包是否征税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税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会缺乏征管依据。部分企业就会趁机以这种形式给员工派发年终红包,把一些应该缴纳个税的行为通过网络红包的形式进行转移,降低纳税金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进行避税的目的。

  此外,肖太寿表示,《通知》很清楚地表明“企业在给个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而派发的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与之前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一脉相承。因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以下简称《50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赠送的物品是不征收个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顾客在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的所得不属于捐赠。所以,这几个文件的精神是匹配的,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而赠送的红包,是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营销、策划,刺激企业销售和实体经济的发展。但《通知》同时也强调了企业给员工等发放的网络红包要征税,这属于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细分。从广泛的角度来讲,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也是为了细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

  网络红包征税还需出台细化的界定标准

  蔡昌认为,对于企业与个人之间发放网络红包的征税标准,今后还应该进一步细化,明确一些条件。例如,发放红包的钱从哪里来?企业给个人发的红包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是属于捐赠行为,是个人偶然所得,还是其他的转账等。网络红包的性质有很多分支和不同的情形,但不管表现出来的形式是什么,其本质都是一些捐赠行为,可以从法人单位的角度去界定。随着网络红包支付成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界定清楚其性质就变得尤为重要。税务部门必须经过界定以后,再按照税法的要求去具体执行。

  肖太寿表示,关于网络红包征税以后要如何细化的问题,还要看各个地方税务局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要将其进行汇总上报,再由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进行明确。但《通知》本身对于纳税主体和纳税方式等内容,已经表述得很明确,关于网络红包征税,没必要继续出台新的文件。

  他同时指出,在对网络红包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应该予以关注的是企业代扣代缴这一环节。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其实在操作上并不难,因为任何一家企业要派发红包,都需要将资金转到企业网络公共账号的钱包里,再对外转账。从会计上来讲,企业的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到网络公共账号的过程中,要进行会计核算,也应该在这个环节扣缴个税。如果等到红包派发到个人名下的时候,就很难界定了。税务部门需要从网络红包的资金发放环节去监管企业的代扣代缴,在扣缴主体以及纳税环节加强征管,就容易把握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信息。

  掌握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信息存在难度

  在采访中,蔡昌指出,目前要想对网络红包进行税收征管,最大的困难应该是企业信息的获取。发放网络红包本身就具有隐蔽性,如果企业是通过“小金库”或其他的特殊方式来发放红包的话,税收征管部门就很难发现。现在税务部门获取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信息,主要还是依靠它们的主动申报。因此,要想解决这一征管难题,就需要加强税收监控体系建设。税务部门要尽力掌握相关的信息渠道,如企业货币资金发生的变化等。

  此外,蔡昌强调,税务部门也需要界定清楚企业支付的网络红包究竟是什么性质。因为按照《50号文》规定,如果企业支付给个人的钱是属于经济行为,例如个人劳务所得等,可以通过银行存款支付,也可以通过网络红包的方式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界定网络红包的性质对于选择适用的相关法规就很重要。对于网络红包最大的管理要求就是,一定要分清企业的这个业务本身是什么性质,企业为什么要支付红包?红包代表的意义是往来、分配,还是捐赠?而且税务部门还要注意红包金额的大小,防止企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偷逃税款,或进行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这些都要求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监控。因此,未来对《通知》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十分必要。不能简单地按照“只要发红包就征税”的套路来,这种做法不一定是正确的。

  同样,肖太寿表示,发现企业把网络红包发放到了哪些人名下,是征管过程中最大的难点。企业将网络红包作为福利发放而不缴税,不自主进行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就很难发现,但从稽查的角度看是没问题的。随着科技发展和网络化信息征管的开展,稽查从企业的账目、资金流等方向进行核实,很容易就可以发现企业隐蔽红包,不缴税的行为。因此,就要求税务部门加强征管,防止企业规避纳税。为此,税务部门要查看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工资明细,以及资金流,从企业的银行账户到网络公众号的资金流转,要从账务上明确;还要加强税务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化的征管系统中来查明企业的资金流向。

  最后,肖太寿强调称,《通知》出台后,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必须有依法纳税的意识,不能抱有侥幸的逃避税心理,而必须依法按照其派发的红包缴税。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应该掌握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数据与信息,不断加强征管。税务局可以要求企业在派发红包之前,将派发的金额和对象等资料到当地的主管税务局进行备案和申报,以利于税务局掌握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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